兰芳律师:锦天城青岛分所 高级合伙人,拥有20年的诉讼及公司法律服务经验。兰芳律师系青岛市十佳女律师、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特约人员,青岛九三学社法制委员会委员,青岛市海事法院特约商事纠纷调解员、青岛电视台《新说法》栏目特邀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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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案例:公司股东这样出让股权,合法吗?
来源:www.64mygsf.com作者:青岛股权律师 时间:2020-04-09
案情简介:
刘某与徐某、谭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各占公司21%、37%和42%的股份。今年2月,徐某欲对外出让自己的股权,刘某同意,谭某反对,但又不愿购买徐某的股权。后徐某与张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张某一次性付清股权转让款。谭某又表示愿意购买徐某的股权,但要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认为徐某与张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徐某不知谭某的说法是否有理。
律师说法:
《公司法》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案中,谭某最初表示不愿购买徐某出让的股权即应视为同意徐某对外出让股权;谭某不能一次性付款,与张某相比不能被视为 “同等条件”,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因此,徐某和张某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谭某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