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芳律师:锦天城青岛分所 高级合伙人,拥有20年的诉讼及公司法律服务经验。兰芳律师系青岛市十佳女律师、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特约人员,青岛九三学社法制委员会委员,青岛市海事法院特约商事纠纷调解员、青岛电视台《新说法》栏目特邀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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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普法:合伙人股权应在什么时间进行分配?
来源:www.64mygsf.com作者:青岛股权律师 时间:2020-01-16
创业是一条艰难的道路,在这个过程中会遇到各种意向不到的困难,其中选择正确的合伙人及股权的分配是最重要的,信之源股权律师提醒,选择合伙人价值观要一致、事业方向相同、能力资源互补,股权分配不要五五分,要注重原则和方法。那么,合伙人股权应在什么时间进行分配?从减少股权纠纷和避免公司僵局的角度考虑,青岛股权律师根据中国商业的逻辑和经验,股权的确认建议如下:
1、初创公司股权比例要在公司设立前定好。确定的依据结合出资、个人贡献而定。
2、客户资源、融资能力、劳务等无法作为法定出资内容的“个人贡献”可以通过其他形式确认为股权,但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3、反对设定50%对50%这样的平衡结构的股权比例,这种情况的股权分配是最易出问题的,众多典型案例。
4、确保有一名话事的大股东,至少保证其持股40%以上。
5、可以考虑预留一部分股权留作股权激励的份额,由大股东或者某个大家信赖的股东先代持。
6、初创公司发展到中期后,可以根据大家的贡献再进行股权激励,对股权份额进行调整。方案有很多,包括增资、股权转让、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期权、股票增值权等,具体要结合公司和激励对象具体情况而定。
那么,股权分配的形式有哪些?我国《公司法》中并未规定股利分配的形式,从各国股利分配的状况来看,其具体的分配形式主要如下:
1.现金股利
是指公司在年终决算后向股东派发的货币利润额,就是公司向股东以现金形式分红。
2.股票股利
是指公司通过增发股票或配售股票而向股东支付股利的形式,此时以股票形式分红。
3.负债股利
是指公司用债券或应付票据代替现金作为股利而向股东分配的一种形式。
股权分配有比较高的技术含量,因为既要所有股东都觉得公平公正,又要依照市场惯例体现特定股东的“贡献股权”,所以往往需要股权律师参与。律师参与内容包括股权比例的设定、公司治理结构的搭建、个人贡献的估值、特定职位人员的竞业保密协议等,这些对公司以后的发展有很重要的作用,很容易忽视。如果还有股权方面其他问题,可以来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