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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芳律师

    兰芳律师:锦天城青岛分所 高级合伙人,拥有20年的诉讼及公司法律服务经验。兰芳律师系青岛市十佳女律师、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特约人员,青岛九三学社法制委员会委员,青岛市海事法院特约商事纠纷调解员、青岛电视台《新说法》栏目特邀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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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公司不能收购自己的股权或股份?

来源:www.64mygsf.com作者:青岛股权律师 时间:2020-03-31

  为什么公司不能收购自己的股权或股份?

  对于中国的公司而言,股东以其出资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公司因经营失败而破产或解散时,债权人不能越过公司直接追索股东的个人财产偿债,公司债权人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保护债权人,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立法者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学者将这些具有共同法理的条文归纳综合,把它称为“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必须遵循资本确定、维持、不变三原则。为此,公司注册资本无论是实缴或认缴,都必须保持公司资本的确定行性。即使认缴,公司资本也是确定的,只不过,认缴转化为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即公司债权,也是公司的资产资本。

  除了本文提到的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情形,公司收购即回购自己公司的股权或股份,就涉嫌公司注册资本的变相抽逃,这显然是违背公司资本原则的,也是违法的。

  公司股权或股份回购在理论上的探讨

  现今各国关于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合法正当的商业目的”的股份回购“原则许可,例外禁止”的模式,例如美国,而出于对公司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的强调,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采取的是另一种“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模式。两种立法模式体现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理念上的差异。

  简单讲,美国对于公司股权或股份回购基本持肯定态度。

  法定情形外的公司回购股权或股份的法律效力

  1、从理论上,公司可以回购公司的股权或股份,这在法律上已经规定,但回购须符合法定情形,或回购后依法处理。

  2、对于研究英美法系的学者,基本认同公司股权或股份的回购;对于大陆法系的学者,还是认为需要遵循公司资本三原则。

  3、在实务上,就目前《公司法》相关规定,除了法定情形的股权或股份回购,其他情形的回购,都涉嫌变相抽逃资本,构成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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