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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芳律师

    兰芳律师:锦天城青岛分所 高级合伙人,拥有20年的诉讼及公司法律服务经验。兰芳律师系青岛市十佳女律师、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特约人员,青岛九三学社法制委员会委员,青岛市海事法院特约商事纠纷调解员、青岛电视台《新说法》栏目特邀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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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如何认定公章的真实性及效力

来源:www.64mygsf.com作者:青岛股权律师 时间:2022-04-18

  “盖章签单”是公司在对外经营活动中的日常法律行为,对于签署合同的过程,公章真实性与否、公章效力如何、签署人是否有代理权等等都是现实存在的法律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诸类问题的裁判结果不尽相同。本文结合最高院民二庭编著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的观点,对公司印章的真实性、有效性及签字人代表权等问题的裁判观点进行梳理,并结合笔者在实践中代理案件的实务经验提出建议。

  合同签署盖章行为的法律意义

  印章是印在文件上表示鉴定或签署的文具,包括公章和私章两种。“公章”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用自己的名称制作的签名印章。“私章”则是自然人用自己的名字制作的签名印章。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公章的真实性及效力的裁判规则

  Q1在"真人假章"或者"假人真章"等"人章不一致"情况下,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应当着重考察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来认定合同效力,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人即便加盖的是假公章,也应认定其构成有权代表或者有权代理。

  《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中提出,要确立 “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公章的真假,而在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盖章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代理人的,即便其未在合同上盖章甚至盖的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书上的签字是真实的,或能够证明该假章是其自己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仍应作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反之,盖章之人如无代表权或超越代理权的,即便加盖公章的是真公章,该合同仍然可能会因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最终归为无效。

  Q2能否以签订合同的公章与备案公章不符为由认定合同用章为假公章

  司法实践中,公司往往以合同用章与备案公章不符为由主张合同用章为假公章,进而抗辩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公司公章的真假不应以是否备案来认定,当公司在使用备案公章以外的其他公章时,法院不能以相对人未尽审核义务为由,就认定公司的该枚公章为假公章。

  此时,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如果公司以合同用章为假公章为由抗辩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应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通常以申请鉴定的方式来举证;在公司已经证实合同用章与备案公章不符的情况下,如果相对人主张合同用章是公司的真实公章,应由相对人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可以调取公司在其他法律行为中使用过该合同用章的证据来举证。

  Q3关于公司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与备案印章不一致的问题

  所谓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预留印鉴约束的对象主要是银行,对交易当事人并无约束力。在存款人预留印鉴的情况下,银行未尽审核义务,因向他人付款导致存款人损失的,应根据约定承担继续付款责任。

  上述责任的承担主要是针对银行在付款时未尽审核义务的责任。关于公司预留印鉴的证明作用,笔者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曾在鉴定程序中搜集公章真伪性鉴定比对样本时,发现公司在某一银行的预留印鉴与鉴定检材公章为同一枚公章,且均系未在公安或工商备案但被公司使用的公章,虽然公司抗辩该枚公章为假公章,但法院还是以银行预留印鉴为检材比对样本,鉴定认定了合同用章的真实性,支持了我方的诉请。

  Q4关于公章的种类与文件的种类是否必须匹配的问题

  公章种类很多,常见的有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原则上,公章的种类与文件的种类要相匹配。

  《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中,以最高院(2014)民申字第1号案件为例,认为:之所以不认可超出公章特定用途的盖章行为的效力,本质上并非公章本身代表了某种意思表示,而是因为盖章之人缺乏代理权。反之,如果盖章之人确有代理权的,即便超出公章的使用范围,亦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Q5先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后确定合同内容的,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先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公章后有合同内容的,需要看空白合同持有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具有代理关系,来综合认定合同效力是否及于公司。空白合同持有人确实具有代理权,或足以使交易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在空白合同上添加的合同条款效力及于公司。反之,仅仅根据持有盖章空白合同这一事实,尚不足以认定其具有代理权,应按无权代理规则处理。对于合同上先有公章还是还有内容的判定,可以通过事实调查或者鉴定来证明。

  Q6合同仅有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字,未加盖公章的,能否认定为公司行为

  根据签字等同于盖章的规则,加之盖章问题的本质在于是否有代表权或代理权,故只要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是以公司名义而非自身名义签订合同的,就应认定为是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但对于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越权代表行为,应结合相对人是否善意等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是否对公司产生效力。

   最后,笔者结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积累的合同签署中存在的公章问题的风险点,对于公司签署合同的实务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1、双方第一次签署合同时尽量当面签署,如邮寄签署,则可委托当地分公司人员或者朋友代为面签,以确保合同签章的真实性;

  2、如电子签尽量用双方曾认可使用过的电子邮箱,并同时微信发送给对方一份予以确认;

  3、如合同仅有洽谈代理人签字而没有盖章的,应在短时间内尽快要求公司盖章;

  4、如合同及双方确认的对账单仅有公司一方代理人签字没有公司盖章,且公司拒绝盖章的,如没有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证明该合同的有效性,则须有证据证明该公司针对该类事务或项目在其他其认可的合同或文书中盖章确认过该名代理人有代表权;

  5、签署多页合同时,须加盖公司的骑缝章,如果是自然人,首先需在首页主体名字后方写明身份证号码,并建议在合同的每一页下方空白处签字,以避免将来出现双方合同非签署页内容不一致的情形;

  6、签订合同盖公章时,建议同时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有代理人的,需在合同中确认其代理人身份或由其在落款代理人处签字;

  7、签订合同时,如仅有法定代表人在场签字,不具备当场加盖公章的条件的,则需在合同签署页落款处先写明公司全称,再在公司名称下方签署法定代表人的名字,避免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或个人双重代表属性上产生歧义;

  8、如签署合同时,因签署空间、场合条件所限等问题,合同签署一方手中持有空白盖章合同,经磋商,现场双方将确定的内容打印之上,则合同相对方应首先审查该代表人是否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或是有权代理人,并要求该现场代表人(或代理人)在合同落款处签字,建议在条件允许下双方再补签一份先打印后盖章的合同,避免出现纠纷时举证责任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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