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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及裁判规则
来源:www.64mygsf.com作者:青岛股权律师 时间:2022-04-18
司法实践中对于场外配资的合同效力的判断以及实务问题的处理并不一致,既有认定合同有效的,又有认定合同无效的。随着国家对金融、资本市场监管的加强,最高院对于场外配资的相关法律问题有了指引性的意见。本文结合最高院民二庭编著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的观点,对场外配资的合同效力及裁判规则进行以下梳理。
场外配资的概念
《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中将场外配资的概念解析为“所谓场外配资,是银行、信托、民间配资公司等非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股票融资行为”。
场外配资的合同效力
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
1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和自营资金违规入市,银行与投资者签订的此类配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对于具有股票配资功能的结构化信托和伞形信托合同,在信托公司未取得融资融券特许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无效。
3民间配资公司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签订的场外配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另,对于场内配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中提出,如果证券公司违反监管部门关于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融资融券,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场外配资的实务问题裁判观点
1配资方是否可以要求用资人支付配资合同约定的利息和费用?已经支付的,用资人是否可以要求配资方返还?
场外配资合同被认定无效后,配资方要求用资人支付配资合同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后果,“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用资人按照配资合同约定已经支付的利息和费用,可以要求配资方返还。
2配资方是否可以要求用资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法定利息?
最高院民二庭的倾向性意见是:场外配资合同被认定无效的,用资人应当支付配资方孳息,至于孳息的标准,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3配资方是否可以要求用资人支付配资合同约定的收益分成?
基于任何人不得因非法行为获利的法理,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用资人是否可以要求配资方赔偿投资损失?
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非:
(1)用资人能够证明因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损,并据此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用资人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立,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配资方招揽、劝诱行为的方式、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用资人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决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5配资方的强行平仓行为是否有效?用资人是否可以据此要求配资方赔偿损失?
对于无效的配资合同,配资方的强行平仓行为当属无效。关于用资人是否可以要求配资方赔偿损失的问题,根据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审查配资方是否存在过错。《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中阐述了证券公司实施强行平仓行为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如“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并留有一定期限”等条件,无效配资合同的强行平仓行为可以参照该法定条件,如果配资方在不具备该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强行平仓,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损失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